发布时间:2025-10-17 11:24:51    次浏览
新闻热线:0791-86849199;QQ报料:228139866中国江西网讯孙清武报道:发现他人违规建房,以举报相胁迫,敲诈勒索三万元。近日,江西省永丰县人民法院以敲诈勒索罪,判处被告人宋某有期徒刑一年,缓刑四年,并处罚金人民币八千元。被告人宋某与宋某忠、宋某珠系同村村民。2009年时,宋某的二儿子宋某刚与宋某忠、宋某珠一同申请在本村小康新村规划地上建设新房。2011年4月经所在村委会批准,并上报至城建、国土等部门。但在相关部门批准前,宋某刚与宋某忠、宋某珠三户均未批先建,然后相互举报,致使最后都受到查处,搁置建房。但宋某刚经过时断时续的偷建,至2013年年底时新房建成竣工。2014年4月,宋某忠、宋某珠也开始偷建。宋某发现后,因对宋某忠、宋某珠2011年期间举报自己儿子宋某刚违规建房的事耿耿于怀,便向他们提出必须赔偿“经济损失”,否则就向相关部门举报。为息事宁人,宋某忠、宋某珠于5月3日将3万元转至宋某账户,并答应会再出13万元。然而,出了钱之后,宋某忠、宋某珠的违建行为依然遭到查处。见无法再建,宋某忠、宋某珠便向公安机关举报宋某敲诈勒索的事实,后宋某主动投案。法院审理认为,被告人宋某以赔偿“经济损失”为由,用要向相关职能部门举报违规建房的方法,胁迫被害人支付“赔偿款”3万元,数额较大,其行为已构成敲诈勒索罪,依法应予惩处。鉴于被告人有投案、退赃等情节,法院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。